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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食品包裝衛生標準現狀

2012-01-06  瀏覽次數:94

  1.美國的規定

    通常,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必須符合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FDA)的規定,並通過材料化學:成分組成和遷移兩種測試。美國聯邦法規中的第21章170節至186節,嚴格規範了食品的包裝。

    FDA還允許公司提交一份食品接觸證明,憑此判定接觸食品的一種材料及其使用方法和相關數據是安全可靠的。美國進口的食品包裝或用於食品包裝的材料,都必須符合FDA的嚴格測試。確保該包裝材料滿足FDA的規定則是食品包裝商的份內職責。

    2.歐盟規定

    歐盟2004年頒布的1935/2004Ee框架性法規是目前有關各種食品接觸材料的主導性規章,取代了先前實施的80/590EEC和89/109/EEC指令,歐盟成員國都有權監督該框架法規。它規定:包裝材料中的成分不應向食品中轉移,轉移的量不得危害人類健康、改變食物組成或是損害食品的品質、外觀等特點。可用於追溯的標簽必須貼在材料上或是商品外。滿足要求的文件應該妥善保留。生產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都應該能對材料進行追蹤溯源。

    關於接觸食品用塑料物質的指令是歐盟商品包裝材料中最主要的法規。這一指令包括6個主要部分:正文、關於遷移量檢測的進一步規定、用於生產塑料製品的單體和原料名單、用於生產塑料製品的添加劑名單、質量規格要求。

    3.日本規定

    日本對食品容器、包裝材料與食品添加劑分開管理。日本食品衛生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可能含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日本勞動厚生省可以根據需要製定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標準與衛生要求,一旦頒布了相應標準,則禁止不符合標準的材料生產和銷售。日本勞動厚生省頒布的標準分為3類:一般標準、類別標準和專門用途標準。

    日本對食品包裝材料的管理除遵照上述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外,更多的是通過相關行業協會的自我管理。行業協會組織製定的推薦性標準被業內廣泛采納,已經成為整個食品包裝行業生產銷售鏈的合格評定依據。

    4.我國標準規定

    我國於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頒布了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及加工助劑的國家衛生標準,並出台了一係列產品的衛生管理辦法,作為對各類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進行管理的法規依據。衛生部全國食品衛生標準委員會設立了食品包裝材料衛生標準仂=作組,承擔新型包裝材料及加工助劑的評價和標準製定工作。然而,受多種因素的影響,現行部分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及加工助劑的衛生標準的標齡較長,標準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同時,對於新型包裝材料和加工助劑缺乏有效的準入和管理機製,導致目前市場上大部分包裝材料和加工助劑的監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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